四川东森集团设套招租和转让 恶意毁约诉讼保全、坑害棒打外地客商

佚名
2023-11-15
来源: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11431932809331238/

在佛教圣地峨眉山下、岷江正源大渡河畔,有“彝族美神故里”美誉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当地企业四川东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集团”)原法人李东华设套招租、并在与乐山洋合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合佳公司”)出租合同履约期限内又设下股权转让欺诈骗局,骗取转让投资方宝鸡皓顺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皓顺公司”)巨额投资款。

为获取巨额转让资金,李东华及东森集团暴力阻止洋合佳公司生产销售,近两年内竟两次采取恶意诉讼保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洋合佳公司订单违约遭赔偿,诚信受损,拖欠工资,直至关门停工,甚至步入破产的绝境。

多行不义必自毙。东森集团在采取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驱逐并赶走被出租方洋合佳公司的同时,被指“虚假承诺,虚构巨额债务、恶意侵占的欺诈行为”,遭到宝鸡皓顺公司“撤股”之诉。


洋合佳公司在峨边县合法租赁经营的厂区

东森集团以上种种恶劣行为,已导致洋合佳公司现金流枯竭,陷入停产甚至破产的困境,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问题,也是对峨边县良好营商环境声誉的冲击。

蓄意签订霸王条款 为单方毁约设下圈套

东森集团是峨边县一家民营企业,原法人李东华利用当地人脉资源优势,采取各种手段收购破产企业起家,租赁给洋合佳公司的厂房和设备是李东华仅花费50万元收购濒临破产的峨简水泥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由于李东华在收购后无钱投资组织生产与经营,急需寻找救星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困境。2016年,李东华以“自有发电厂低价供电”为诱饵引进多名福建客商,并签订了租赁期限为6年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首期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至今仍在合法履约期内。


《厂房、设备租赁合同》

根据约定:东森集团将自有的工业硅1号炉12500KVA、2号炉12500KVA、厂房、仓库、宿舍和设备等租赁给洋合佳公司用于生产工业硅。第1年租金400万元,第2、3年租金420万元/年,第4-6年租金520万元/年,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

由于3号炉16500KVA3并未建成投产,最终由洋合佳公司投资兴建,投产后第一年免费,第二年起每年支付160万元租金。按合同规定,租赁企业必须先付费后生产,其3号炉投资则全由洋合佳公司负担,但租赁期满后产权归东森集团。

事实上,双方签订的是资产租赁使用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为东森集团接收使用租赁资产的租金,洋合佳公司交付租金并合法使用租赁资产。但是租赁清单中的部分资产实际上是东森集团折价卖给了洋合佳公司,事实上并非租赁;3号炉完全由洋合佳公司投资新建,产权依依法应当属于洋合佳公司所有,但合同约定这些投资归东森集团所有,并且还要收取洋合佳公司每年租金160万元。

由于东森集团违法违约新建4号炉,严重影响洋合佳公司3号炉安全生产,洋合佳公司在合同期限内难以收回投资,更难达到预期收益,也给双方履行合同增加变数。

在法律人士看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显不公平,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另外,“提前一个季度一次性付清次年租金”等“先付费后生产”的合同约定,也构成霸王条款,为日后双方履约纠纷埋下了伏笔。据洋合佳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稍迟一两天,李东华就采取上门堵门等方式威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洋合佳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合同》还规定:以上租金并不包含税费。李东华及东森集团在收取租赁款后不提供发票,将税费成本违规转嫁给了洋合佳公司,事后,李东华以洋合佳公司“拖欠税费”作为诉讼理由之一进行起诉。贼喊捉贼,按现行会计制度,东森集团也已涉嫌“构成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犯罪”。

在东森集团收取高额租赁费外,合同约定:李东华兼任洋合佳公司名誉董事长,同时享受税后每月1.5万元的工资待遇,全年“吃空饷”达18万元,实收15万元,但并未缴纳任何税款,李东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同时,李东华也并未按约履行“负责协调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等义务,反而出于私利处处设限、堵门阻工,阻碍洋合佳公司发展。

据反映:李东华私下多次煽动当地农民工怠工,要求涨工资,为兑现订单,2021年10月被迫给工人发放双倍工资,事后在原有工资基础上上涨15%,造成公司严重亏损。



时间追溯至2016年至2019年,全国工业硅市场价格低迷,洋合佳公司一直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窘境下。再加上2020年初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被迫停产,直到5月份才逐步恢复生产。在此前,洋合佳公司向李东华提出减少租金的要求但被拒绝,东森集团这几年租金照收,分文不少,洋合佳公司在投入巨资、资金吃紧、面临巨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履约支付了租金和用电等费用。

洋合佳公司在当地租赁厂房设备启动生产经营以来,已先后投入近4000万元对厂房与设备等进行维修和技改提升,将“沉睡”近两年的企业盘活并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每年解决当地200多名村民就业问题,对当地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作出了一定贡献,几年来上缴税费1000多万元,为当地经济发展添砖加瓦,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暗中转让全部股权,未批先建违法新建工业炉

贪心不足蛇吞象。2021年年初,工业硅市场价格开始上涨,李东华瞄准这一商机,开始四处寻找新的“猎物”,并经人介绍结识了宝鸡皓顺公司,设局将资产全部转让套现。

为兑现给宝鸡皓顺公司的承诺,在2021年4月1日,李东华及东森集团与洋合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设局签订让洋合佳公司不到期就“出局”的霸王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先付款后使用。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9月9日,李东华一边收取洋合佳公司租金的情况下,一边暗中与宝鸡皓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以1.2亿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权获取巨额利益。不仅如此,李东华还获得了500万元的配股,并于当年9月30日进行了股权变更。

这一股权转让李东华赚得金钵满盆,净获利1亿多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李东华为了履行其同宝鸡皓顺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时将正在履约的资产交付给对方,开始对洋合佳公司采取举报、驱赶、威胁和破坏生产等连环卑鄙无耻手段,企图提前赶走洋合佳公司。



东森集团采取的恶劣行为具体包括:1、张贴公告、通知,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采购原燃材料;2、采取断电措施,向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公司发函要求断电,并威胁若继续供电,则不能使用属于东森集团的马嘶溪变电站的供电线路;3、安排人员强行进驻厂,违法施工,干扰、破坏洋合佳公司生产经营;4、安排车辆、设备堵截生产厂区作业通道;5、向洋合佳公司的供应商、生产厂家等有业务的企业、个人散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设备,洋合佳公司要跑路的虚假信息,煽动业务往来赶快起诉;6、向洋合佳公司工人、员工散发收回厂的信息,煽动工人闹事,鼓动工人起诉。

同时,为了达到赶走洋合佳公司的目的,李东华还不惜冒着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违约风险,一边在未获任何立项、环评等合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组织工作人员违法上马新建4号炉,一边通过强行清退与法律诉讼等方式试图逼退洋合佳公司。

进入2021年10月下旬,全国各地疫情再次蔓延,为了执行省市县防疫规定与要求,洋合佳公司聘请峨边县一家保安公司对进出厂区人员进行登记,量体温工作,李东华以保安人员没有上岗证为由到峨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举报施压,由于治安大队追查,该保安公司无奈将员工撤走。

此后,出于安全生产和防疫大局需要聘请村民把守,李东华又派人强行推开厂区大门,让20多名外来人员自由出入,不仅违反防疫规定,而且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狭小的生产车间一边在点火生产,宝鸡皓顺公司一边组织外来人员未批先建、违法新建4号炉,后在政府相关部门阻止下才停建。

两次恶意诉讼保全,迫使企业停工停产

东森集团为隐藏其赶走洋合佳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宝鸡皓顺公司目的,为使其表现行为合法化,在10月25日向峨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同洋合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支付所谓的各项违约费用高达近800多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1月2日,峨边县法院下达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2民初642号],冻结了银行账户和生产的工业硅产品。



在大量事实与证据面前,同年12月29日,峨边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书[(2021)川1132民初642号],驳回原告东森集团的诉讼请求。随后,东森集团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



东森集团以及李东森从恶意举报、诉讼到自行撤诉,折腾近一年,造成洋合佳公司供应商、销售商与企业停止供销原材料与产品;造成洋合佳公司拖欠工资、社保,无钱购买原材料,无钱支付租金、电费,不能按期向商家交货等绝境。

由于恶意诉讼保全,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被查封金属硅的市场差价损失460多万元;违反合同规定,恶意和举报散布谣言,造成经济损失暂计1000多万元;2022年10月,洋合佳公司将东森集团上诉至峨边县法院。

然而,东森集团又以“拖欠租金与电费”为由,反将洋合佳公司诉讼法院,并又将洋合佳公司两个银行账号价值近500万元的原材料与产品诉讼保全进行查封,2022年12月15日,峨边县法院再次下达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2022)1132财保6号]。



万般无奈,洋合佳公司被迫关门停产,等待破产清算。不仅如此为将洋合佳公司置之死地,东森集团又以“洋合佳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次煽动工人到劳动部门举报,2023年2月14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号:峨边人社处改[2023]3号),由于银行账号以及价值近500万元的原材料与产品被查封,无力兑付工人工资,该县将这事件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追究。

股权转让被指欺诈,遭投资方撤股之诉

洋合佳公司租赁东森集团厂房与设备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然而还在合同期限内,东森集团及李东华等4名股东2021年9月9日,瞒天过海与宝鸡皓顺公司签订《东森集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9月10日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9月18日签署了《东森集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债务清偿款7000万元,共计1.2亿元;2021年9月30日前,宝鸡皓顺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清偿款4800万元;10月11日,双方又签署《东森集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支付2200万元,解决交接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在支付各项费用后,宝鸡皓顺公司才发现,事情并没有按东森集团承诺2021年11月1日起收回所租赁的厂房和设备并进驻共和硅厂的约定,而且还在按合同收取洋合佳公司的房租;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清偿款绝大部分都立即转至了李东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本没有用于清偿债务;其大额转账都备注内部转款,主要目的是虚构债务。

为此,宝鸡皓顺公司认为李东华等4股东虚假承诺,虚构巨额债务、恶意侵占转让新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该行为直接导致宝鸡皓顺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将东森集团及李东华等4名股东诉至法院,撤销所有协议并返还支付的费用共计7300万元及利息。

众所周知,东森集团与洋合佳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在履约期,洋合佳公司对厂房及设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东森集团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无权要求洋合佳公司提前退场,面临着违约风险;东森集团部分土地系租赁当地村集体用地,除职工宿舍楼已办理产权证外,其余建筑均未办理权证。产权和经营稳定性存在不可预期的风险,实际上,宝鸡皓顺公司投入巨资难以收回投资和获取预期收效风险。

“投资峨边县,与东森集团进行厂房租赁合作,我司遭受不公平待遇,加之三年疫情负重前行,没有找过政府任何麻烦。然而,只要李东华一举报,政府、环保、公安,劳动等政府和司法机关就上门或者发文责令我司所谓的‘整改’,让我司奔波应对,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只要李东华一诉讼,法院就裁定查封我司财产,让我司生产经营受损。李东华在法院的支持下一边查封我司财产,一边煽动工人举报上访我司拖欠工资,行政与司法等多管齐下,威逼我司损财走人。”洋合佳公司负责人如是说。

合同期满,本应好合好散,可东森集团在合同期限内多次举报、诉讼、查封,给洋合佳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诉讼产生的连带责任已超出合同本身约定,也给到期解除合同增加了“障碍”。东森集团原法人李东华不仅得不偿失,而且祸不单行,多起诉讼让本持续发展的多个企业停滞不前,陷入无序的诉讼困境之中。

洋合佳公司负责人坦言:洋合佳公司遭遇,不仅反映东森集团不守诚信、欺霸客商的典型负面案例,而且更反映出峨边县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李东华利用“当地政府与司法资源”坑骗外地投资商,必将遭到社会正义之士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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